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詩聯征集亂象應當休矣

2019-04-29 22:14:25舒甘來聯齋 0條評論

隨著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發展,各種形式的詩、聯、廣告語征集活動十分興盛,這是一件好事。作為一個詩聯隊伍的入伍新兵,筆者也選擇性地參加過一些全國和地方性的詩聯征集,偶得小獎。我參加活動的目的,是為了檢測自己的學習成果和水平,從中受啟發、找差距,以提高水平。從整體看,各地的征集活動是健康的,但也存在一些亂象,如果不加以重視和整治,必將妨礙詩聯征集活動的進一步健康發展。



亂象之一:一些征集單位法律意識淡薄。現在一些單位,大至省、市、縣級機關單位,小至街道、村、企業和學校,都可以打著全國征集的牌子,在社會上發起詩聯征集。然而許多征集活動純是為了湊熱鬧,打廣告,刷存在感,熱鬧過後杳無信息,壓根不想評獎兌現。筆者年初曾在網上見過一位單位負責人煞有介事地手執牌子,信誓旦旦開出幾十萬元天價,征集一副廣告語,至今沒有消息。象這樣征後不評獎,評後不兌現的“老賴”不知有多少,有網站開出專欄予以揭露。失約者不僅無償侵占了受征者的資源和知識產權,而且耍弄了成千上萬人的辛勤勞動和信任,敗壞了社會風氣。



亂象之二:一些評審單位不公開公正。這裏麵多是家族企業和小單位。這些征集單位沒有專家參與評選,沒有監督機製,評選過程純是走過門,雖說是麵向全國征集,但評上獎的多是照顧本單位本地應征者,以致獲獎的作品質量低劣,甚至失律失對的的病詩和病聯也堂而皇之躋入高等級獎。這種評獎,不僅拉低了優秀水平,而且在詩聯界甚至社會上留下不好的印象。



亂象之三:評審標準隨意性。有些參與評審的人員,本身專業水平不高,知識麵不廣,對詩聯格律的標準掌握不夠,這樣難免在評審中以個人好惡代替標準,以致出現“黃鍾毀棄,瓦釜雷鳴”的遺珠之痛。拿對聯來說,中國楹聯學會製定了《聯律通則》,被稱為聯界的“小憲法”,盡管對這個《通則》,還存在不同意見,但在未修訂之前,仍是用於評定對聯格律的重要標準。比如,曾有位聯友在一副征聯的三字分句中,出現三平聲,被評委視為出律,而這位應征者以《通則導讀》為依據,指出“尾三仄”“尾三平”隻是指五七言律詩句式而言,非五七言句,尤其是分句中,則不必拘求。筆者也曾在貴報發表《對聯格律應寬工適度》一文,對評獎中無視《聯律通則》關於“名詞為中心的偏正詞組中充當修飾成份的詞可以從寬”的規定,將“春風”偏正詞組中的“春”字對以形容詞加以剔除表示質疑,並舉出古聯“同哦曲水千秋月,共敘蘭亭一盞茶”的形容詞“曲”與名詞“蘭”相對為例。此類情況說明,楹聯評比標準應以《通則》為準,尤其是評獎人員應熟悉《通則》標準,特別是《通則》中規定的放寬部分,不宜隨意擴大或縮小。



 亂象之四,獎勵標準和時間不盡合理。目前在詩聯獎勵標準上隨意性很大,有的高至數十萬(廣告語居多)、數萬元,有的幾十元或幹脆不給獎,畸高畸低十分嚴重。雖然這是征集單位的自主行為,但有關部門的指導性意見也十分必要。開高價的征集往往不可能兌現,開低價的則很少能征集到高水準的作品。在評比時間上,有的截止後幾天就匆匆公布(可能早已內定),有的拖至數月至數年,有的要詩聯友反複督促、曝光後才勉強公布與兌現。有的評為優秀獎的不發獎金,但作品卻隨意使用(公益性的征集應先申明)。有的征集評獎後隻公布獲獎名單不公布作品,純把征詩聯當作無償為企業作廣告,沒有達到弘揚文化的目的。



針對以上現象,筆者提出如下建議:

一是明確征集活動是合同法律行為,必須依法進行。按照我國《民法通則》《合同法》等規定,在公開媒體發出的詩聯征集活動,應視為合同的要約、承諾,一旦發出,就是合同的法律行為,應受到《合同法》等的約束。現在許多征集活動,缺乏法律監督機製,很可能出現意想不到的法律事件。不履行征集告示的行為,實際上是違反合同的違法行為,應受到法律的處罰。為了避免征集中的“老賴”現象,建議征集公告應包括評獎兌現時間、兌獎方法等事項,並建議推行第三方平台監督履約,如征集單位可先把應兌現的獎金交給第三方(如各級詩聯組織等)暫存,由第三方監督征集活動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。這樣看似麻煩,實際增加了征集活動的信譽度,吸引更多的應征者參加。更值得重視的是,有些征集公告中要求應征者提供稿件的同時,即提供應征者的身份證號、住址、銀行卡號等個人隱私資料。一個有數千上萬人參與的征集活動,收集到那麼多人姓名、手機、住址、銀行卡號等信息,而最後活動不了了之,這些資料如果被別有用心的人掌握,是件多麼可怕的事。建議這些涉及個人重要信息的資料,可以在確定獲獎名單後個別聯係,個別提供,征集單位應明確負有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責任。



二是發揮各級詩聯組織的監督指導作用。建議上級詩聯組織合同有關部門(如合同法監督機關)製定征集活動的指導性意見。這些意見雖然沒有強製性,但可以供各征集單位參考,逐步把征集活動納入規範化、法製化軌道。如在詩聯格律認定標準上,應有全國性的基本指導性意見,避免各地自定標準,造成格律混亂、標準懸殊,也有利於應征者公平競爭,有利於我國詩聯整體水平的提高。對明顯違背合同要約規定的行為,詩聯組織應義務協助應征者采取各種救濟手段。



三是應提高評審水平,規範評審格律標準。評審單位應審查評審人員的水平與資質,防止濫竽充數,防止“糊塗僧亂判糊塗案”。參加評審人員應是詩聯方麵的專家或卓有成績者,最好有中國詩詞學會或中國楹聯學會的會員資格,避免行政幹預。征集單位要主動爭取當地詩聯組織的專業指導,應實行匿名初評、複評、確定等級、公示等程序,再正式向社會公布獲獎名單。對拿不準的,應采取評委投票的方式,力求精選優秀作品,又不產生遺珠之痛。對公示中網友反映的抄襲、一稿多投、一人多投、出律失對等問題,應認真處理,公之於眾。為了鼓勵當地作者,征集中可分全國範圍和地域範圍兩種,全國範圍的從嚴要求,地域範圍的適當放寬,以鼓勵當地作者,促進當地詩聯文化的繁榮。產生“得獎專業戶”並非征集活動的初衷,也並非是詩聯界的幸事,恰恰是詩聯人才後繼匱乏、詩聯水平長期難以突破提高創新的表現。



四是應征者應提高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。應征者對那些畸高獎勵征集活動,對那些家族型、個人性質征集,對那些資質不明的征集單位並要求提供個人隱私信息的征集活動,要謹慎參與,以免上當受騙。對侵犯個人隱私和知識產權的征集單位,應征者應尋求有關部門幫助解決甚至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,決不姑息縱容違反合同約定行為,以正詩風正聯風正征風,維護公平守約的社會風氣,促進我國詩聯事業的繁榮昌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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